农质安发 [2009]2号
于公布第三批 品地理 志 品品 定关 农产 标 产 质鉴
机 的通知检测 构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(农
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),各有关检测机构:
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登记管理工作需要,在各相关检
测技术机构申报的基础上,经各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
推荐,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依照规定进行综合审查,农
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(北京)等 18 家检测机构
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资质条件,决定赋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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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质安发 [2009]2号
于公布第三批 品地理 志 品品 定关 农产 标 产 质鉴
机 的通知检测 构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(农
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),各有关检测机构:
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登记管理工作需要,在各相关检
测技术机构申报的基础上,经各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
推荐,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依照规定进行综合审查,农
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(北京)等 18 家检测机构
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资质条件,决定赋
予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资格(名单见附
件 1)。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
构,可以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、登记证书持有人、标
志使用人和县级以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委托,承担和开
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验检测工作。
请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严格按照《农
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》和《农产品地
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》规定,及时和各业务对口省级农产
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加强沟通联络,积极做好相关农产品地理
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工作,充分发挥品质鉴定检测在农产品
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中的技术支撑作用,推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
记保护工作科学发展。
根据《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》
要求,经委托认可的检测机构须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
签订资质委托协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产品品质鉴定检测工作。
《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业务委托协议
书 》 格 式 见 附 件 2 , 可 从 中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网
( www.
aqsc.
gov.
cn )下载。请本次新委托认可的检测机构将
业务委托协议书相关内容填好后,用 A4 纸双面彩色打印,一式
三份加盖单位印章,于 2009年 2月 27 日前寄送农业部农产品
质量安全中心。在业务委托协议书填报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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